南京市遗体和器官捐献条例
第二十一条 接受单位应当建立捐献人专门档案,完整记录捐献人遗体的接受、保存、利用、处理等情况,并定期向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红十字会备案。
接受单位应当妥善保存接受的遗体;不得有侮辱遗体的行为;在利用遗体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举行仪式,表示对遗体的尊重和对捐献人的敬意;对利用完毕的遗体,负责送殡葬单位火化。
公安、民政等有关部门应当为遗体接运、火化和骨灰处理等提供便利。
捐献执行人有权了解捐献人遗体用途和火化时间,接受单位应当如实告知。
2020-10-11 16:30: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