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第四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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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风险投资机构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确认办法
第四条 风险投资机构应于每年5月底以前向北京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提出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申请。
申请享受财政专项资金支持的风险投资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确认申请表;
2、机构年度财务报表;
3、上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果;
4、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认定证书;
5、向认定项目投资的有关董事会文件和出资证明;
6、营业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020-10-11 12:06:3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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