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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抚州
青岛市船舶卫生检疫办法第十一条 防疫站应在接到检疫申请后的十二小时内进行检疫并作出检疫结论。对经检疫合格的,准许卸货和上下人员;对经检疫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采取相应控制措施。船上有关人员必须配合防疫站的检疫,并按要求进行卫生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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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上发现疫情该如何处理
(一)以最快的方式通知前方停靠点,并向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和始发客运站报告;(二)对检疫传染病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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