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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法务团
地区:浙江 - 嘉兴
浙江省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男女登记结婚后,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符合户口管理规定的应准予落实户口,并享有和当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农村妇女与城镇户口的男子结婚,其户口所在村应允许保留户口,并享有和当地村民同等的权利。离婚妇女有权根据户口管理规定,在现户口所在地和婚前户口所在地之间选择落户地点,并享有和当地村(居)民同等的权利。违反上述规定的,当地政府应予制止、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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