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第十一条怎么规定的

湖北 - 孝感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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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原法务团

地区:湖北 - 孝感

国土资源行政复议决定履行与监督规定
第十一条 被申请人与申请人达成中止履行协议的,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中止履行申请,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批并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决定中止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一)有新的事实和证据,足以影响行政复议决定履行的;
(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三)因不可抗力等其他需要中止履行的情形。
中止履行期间,不计算在第五条规定的期限内。中止履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申请人恢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2020-10-08 12:3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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