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十四条怎么规定的

江苏 - 淮安 仲裁
1位律师回复

在线策略辩护团

地区:江苏 - 淮安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第十四条 如果根据具体案情,当事人能合理预期获得电子证据复制件的,则除相反证据或效力更高的证据外,该复制件具有等同于原件的证明力。

2020-10-04 11:35:03 回复
查看更多
其他人都在看:
淮安律师 诉讼仲裁律师 徐州诉讼仲裁律师 更多律师>

想获取更多诉讼仲裁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