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第十六条是那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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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第十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与承购人签订内销或外销商品房预售合同,均须使用由上海市房地局印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标准合同文本。预售所需的标准合同(包括出售合同文本、下同),由开发经营企业按本细则第十二条分工,向房地产交易管理所购取。

2020-10-03 23:3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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