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第十七条是那些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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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巴彦淖尔市临河地区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第十七条 、对产权人下落不明,暂时无法确认产权或者产权不清的房屋,拆迁人应当提出补偿安置方案,到公证机关办理补偿款提存,公证和证据保全等手续,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2020-10-03 23:25: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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