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州实施《云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细则(试行)
第十条 县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认有本细则第四条规定的造成人身损害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误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补偿金按照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
(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及一次性残疾补偿金,残疾补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补偿金、丧葬费,总额为所在县(市)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8倍。
2020-10-03 21:45:4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