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实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细则
第六条 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已办理建设用地划拨手续,取得建设用地许可证;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完成建安装工程量占该工程建安总投资的25%以上或建物设计地坪以下的基础工程验收合格,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并落实水、电、煤等配套工程。
(四)已与在本市注册的银行签订了预售款监管协议;
(五)内资开发经营企业申请外销商品房预售,需持有经市房地局(包括原市房管局)批准的外销商品房专项经营权批复。
2020-10-02 05:38: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