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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萍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请求裁定仲裁协议效力、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的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上述意见,应在十五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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