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在南京一家三甲医院接受了骨髓移植手术,但是术后不久他就出现了严重的感染并发症,最终死亡,手术前医院并未能充分告知手术风险,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为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造成的损害责任,是否由医疗机构全部承担?

湖北 - 十堰 医疗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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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湖北 - 十堰

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上述义务,给患者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20-09-28 18:4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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