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建设零星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第五条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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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建设零星住宅教育设施配套费的规定
第五条 下列零星住宅建设,经市教育部门核准后,免缴教育设施配套费:
(一)有自办学校的企事业单位,在单位所在地生活区内兴建的零星住宅;
(二)省、市机关,部队,中、小学建设的住宅;
(三)兴建解决住房特别困难户的住房、职工经济房以及民政部门为解决优抚对象、残疾人兴建的零星住宅;
(四)外商独资兴建的零星住宅。

2020-09-28 15:46: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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