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因为生育的是女儿,被婆家人嫌弃,和老公在一次激烈争吵后,她赌气离家外出打工,现在出走满两年后,依然下落不明的,她老公可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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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对方离家出走满两年后,依然下落不明的,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宣告其失踪。根据《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的规定, 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婚姻法》第32条第4款: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020-09-19 03:56: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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