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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吉安
判缓刑不是从取保候审开始算起,应当从判决生效之日算起。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八条规定:判决和裁定在发生法律效力后执行。 下列判决和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一)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决和裁定; (二)终审的判决和裁定; (三)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的判决和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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