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 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娃儿,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花费的多少和时限的长短,由两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裁判。
关于娃儿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裁判,不妨碍娃儿在必要时向爸妈任何一方提议超出协议或裁判原定数额的合法要求。
关于抚养费的问题:不直接抚养一方的给付准则,有固定收入的应为月总收入的20%--30%负担两个以上娃儿抚养费的通常不超出月总收入的50%。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数额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当然,如果有特殊情况,给付的比例能够适当调整。如果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则可用其财物折抵娃儿抚育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限定:娃儿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娃儿的事实上需要、爸妈两方的负担本领和当地的事实上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通常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娃儿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通常不得超出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020-08-26 23:24:4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