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
立协议人:
男方与女方现因夫妻感情彻底破碎自愿离婚,经两方商定,对有关事项达到以下协议:
一、两方婚生女由男方抚养,女方每月日前支付共计人民币抚养费。女方每月逢双周周六早上九点到男方处接小孩探视,于当日下午七点之前送回男方住处。
二、两方共有财产分配方案如下:
夫妻两方共有的位于上海市路弄号室房屋登记在两方名下,系两方共有财产。现两方商定: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所有,女方配合男方解决产权变换登记手续。因解决产权变换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由男方承受。
为保障娃儿的寓居和生活环境,女方放弃该套房屋的共有财产分配折价款。
三、女方自愿自筹人民币作为爸妈义务抚养娃儿期间的医疗花费,若以上钱款不够以支付以上医疗花费,超出元部分,由男方承受。
四、两方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
五、妻两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其它共有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受。
上述协议事项,两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掩瞒、欺骗、职责自负。
立协议人:
方(签字)女方
年月日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两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注意事项
1、离婚协议书在解决离婚登记时会经民政局备案,如事后后悔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签订协议时最好询问下专业人士。我认为离婚协议书内容要有操作性,不要过于简单,条款的商定不能过于宽泛。比如:离婚协议商定“财产已分配完毕,两方无异议”。由于有什么财产、怎样进行分配无在离婚协议书中体现出来,因此两方就很容易产生分歧,一方认为财产分配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无必要分配,在谁名下就由谁所有,另一方则认为既然无明确商定财产的具体事项和处置方式,应当视为商定不明或无分配,应当再次依法分配。这样最后的结果还是诉诸法院,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书起草还是有问题的。
2020-08-22 12:34:2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