弟弟是一家私营公司的企业法人,最近几年由于公司运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链出现问题,于是弟弟向民间借贷公司申请了一笔小额贷款,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这笔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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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第(3)项之规定,虽然夫妻一方经营所负债务,可以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一方个人清偿,但必须是以“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6条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也就是说,欠款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明确为夫妻共同债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20-05-14 17:15:1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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