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数额与实际放款数额不一致,可能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受损

内蒙古 - 阿拉善盟 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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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中,出借人往往会要求借款人借款协议进行公证并且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但是在上述讨论的“砍头息”操作程序中,在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这样或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的强制执行效力出现瑕疵。
1、由于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导致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成立但未生效。如前所述,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除了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该合同实际履行才能生效。
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约定的数额为1000万,但实际履行的数额为800万。借款人完全有理由认为这是两笔民间借贷,第一笔1000万有协议并公证但未实际履行,第二笔800万无协议但实际履行。由于1000万借款协议并未生效,那么更无从谈起强制执行效力。第二笔800万借款生效但未办理公证,也没有强制执行效力。
2、经过公证的债权文书上约定的借款金额与出借人实际借款金额不一致,一般理解为借贷双方变更了原经过公证的借款协议中的数额。
依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公证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有关问题的通知》二、关于签发执行证书的程序规定(四)当事人变更债权的金额、期限等主要内容未重新申办强制执行公证的,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全国其他公证机构对此也大都是此观点。
出借人无法取得执行证书,也就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就民间借贷中出借人而言,最大的风险可能就是借款人到期不归还借款了吧,这种情况下造成的损失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实际借款出去的时候,也要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借款用途等等方面做出审查,以免自己借出去的钱打水漂。

2020-05-12 22:10: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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