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物权法》第239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据此,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这是由于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而抵押权是当事人之间约定的结果,法定权利优先于约定的权利。
当在同一物之上同时设立抵押权和留置权时,留置权应优于抵押权。留置权是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的担保物权,属于法定担保物权,具有留置与担保双重效力。应当首先保护留置权,在满足留置所担保的债权之后,再由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
《担保法》第八十四条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担保法解释》第七十九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债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2020-05-12 19:26:0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