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失业登记,具体的审核办理要求如下:1 本市城镇失业人员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起,持与用人单位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5张1寸免冠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2 在职介中心个人存档的本市城镇人员,应自终止存档之日起60日内,持终止存档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和5张1寸面观照片,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3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后,并解除了劳动(聘用)或者工作关系的人员,应自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办理落户之日起60日内,持有关证明、材料到社保所办理失业登记。
2020-03-06 23:56: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