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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维权顾问
地区:江苏 - 扬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如需自己保存证据原件、原物或者提供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这种情况法院会受理起诉,但是不会单单凭借欠条复印件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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