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医院误诊,错过治疗期,起诉医院过错,现在法院以原告没有充分说明、推翻司法鉴定结论为由,判决医疗机构无过错,当事人可以申请鉴定吗?可否返还鉴定费用?有何规定?医院会将鉴定意见作为事实证据吗?有权提出异议吗?该怎么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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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有申请鉴定的权利。
2,《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3,.医学会在接到法院通知后,拒绝补充鉴定、拒绝出庭接受质询。依据以上法条,法院是不得将鉴定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4,但是三级法院皆以原告没有充分说明、推翻司法鉴定结论为由,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判决医疗机构无过错,人民法院的做法是违法法律规定的。你们有权提出异议。
5,如果法院仍然以司法鉴定结论为依据,你们可以向检察院投诉,要求其监督法院的行为。

2019-12-26 08:48:1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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