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在学校上课的过程中,突然肚子疼,一开始老师没注意,后来疼的实在受不了找老师,老师只是让他去洗手间,喝热水,最终家长放学后带孩子去医院,确定是肠梗阻,延迟了治疗,现在情况比较严重,可以要求学校赔偿吗?

江西 - 抚州 子女抚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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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抚州

你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2019-11-23 22:21: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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