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疑人说是因为涉嫌到某起故意伤害的案件当中,已经是被传唤到警局,且是询问过后就放了回去的,也是有监视的,对于在派出所里面拘禁,有本质区别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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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本质区别,检察规则规定第三十四条 拘传持续的时间从犯罪嫌疑人到案时开始计算。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并在拘传证上签名或者盖章,然后立即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检察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一次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方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2019-10-08 03:40: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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