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或者现货销售药品。第三十三条: 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在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地址以外的场所储存药品的,按照《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变更药品生产经营许可事项,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而未办理的,由原发证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办变更登记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宣布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和《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无效;仍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因此只要不牵涉到现货销售,药监局无权进行罚款。
2019-09-28 22:40: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