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我去银行贷款,我就去抵押了我家的房子,但是那时候孳息是我自己收取的,后来没钱偿还,债权给了银行,他没有通知我的租客,这个效力有效的吗?

台湾 - 云林县 银行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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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侵权维权法务

地区:台湾 - 云林县

你好,在抵押期间,抵押物抵押人占有,抵押物分离的孳息由抵押人收取。债务履行期届满,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法院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债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由于法定孳息过去一直由抵押人收取,所以在改为由抵押权人收取时,抵押权人应当将改为抵押权人收取的事实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抵押权人没有通知应当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法定孳息。也就是说,缴纳法定孳息的义务人仍继续将法定孳息交给抵押人的有效,不得作为抵押担保的财产。 债权人收取的孳息,按以下顺序清偿: 1.收取孳息的费用; 2.主债权的利息; 3.主债权。

2019-09-28 12:5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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