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呢?有哪几种情况可以提供给作我们参考呢?会不会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呢?

浙江 - 嘉兴 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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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法务

地区:浙江 - 嘉兴

在符合法律的情况下,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哪几种方式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呢?有哪几种情况可以提供给作我们参考呢?会不会有什么特殊的情况呢?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2012修订)》第620条,人民检察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
(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羁押必要性评估;
(二)向侦查机关了解侦查取证的进展情况;
(三)听取有关办案机关、办案人员的意见;
(四)听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
(五)调查核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身体健康状况;
(六)查阅有关案卷材料,审查有关人员提供的证明不需要继续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有关证明材料;
(七)其他方式。

2019-08-18 05:3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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