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由法院裁判或调解的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拒却给付应给另一方的财物时,经审查如果原裁判或调解正确,可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协助对其进行教育,批评其抗拒执行的错误做法,促其自觉执行。经过耐心教育,仍拒不执行时,法院可邀请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派人亲自到当地强制执行,原物尚在将原的交给另一方便可;如原物已被变卖、损毁或转移,在照看当事人生产和生活的要求下,能够考虑折价抵偿,也能够通过当事人所在单位或村组从薪水或其他收入中扣除。在审理阶段,法官可根据案情的需要,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进行诉讼保全,进行实地勘验、拍照或录像,必要时甚至可对涉案财产进行评估,使涉案财产相对“固定”。这样做既有利于查清财产的具体数额,又可使财产免受损坏和转移,也能够在当事人对财产进行损坏后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时提供依据,为执行工作做好前期准备。
2019-08-15 21:23: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