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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诉讼咨询
地区:河南 - 开封
您好。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因此,如果幼儿在园期间发生意外伤害,园方是否承担责任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通过协议免除自己的责任。提前签署这样的免责协议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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