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对交通意外中车辆保险的赔偿牵涉到代位求偿权的问题。所谓代位求偿权,是指财产保险中,当保险标的遭到保险意外导致的损失,依法应由第三者承受赔偿职责时,保险公司自支付保险赔偿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的限度内,相应获到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法》限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损害而导致保险意外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代位求偿是财产保险中一项重要的原则,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积极的保障意义。在得到保险赔款之前,被保险人对第三方的求偿权是第一位的,也就是说,被保险人向第三方追偿的权利优于保险公司。但是,被保险人要想享受上述便利,还必须保证保险公司的代位求偿权不致因其做法而受到损害。例如,未经保险公司认可,被保险人不能同第三者职责方达到任何赔偿决定或放弃对第三方职责的追偿,否则,被保险人将失去从保险公司得到赔偿的权利。此外,被保险人还有义务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协助保险公司向第三方职责人追偿。 意外损失方在意外发生后应当向保险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如果他不如实提供,肇事者又不是该法第四十七条限定的被保险人的家庭人员或者其组成人员,那么视为他放弃向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根据该法第四十六条限定,保险意外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受赔偿保险金的职责。
2019-06-21 11:25: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