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收到被执行人提交的中止执行申请书,法院能够表面驳回。但如果被执行人向法院提议执行异议,要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应当在15天之内给被执行人答复。答复的形式不能表面,必须是裁定书。对裁定不服,还能够上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做法违背法律限定的,能够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议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议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借口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借口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能够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能够延时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议确有借口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丧命,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受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2019-06-04 21:02:3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