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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南区答疑法务
地区:澳门 - 嘉模堂区
你好,根据行政复议法第31条的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帮助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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