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明知企业要破产的情况下,还企图从企业谋夺利润,向快要破产的企业进行投资,但是没能获得该有的收益,债权人属于破产清算中的一部分吗,可以要求保护投资的钱财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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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保护的核心,是为重组融资创制了一种特殊的清偿优先级,在缺乏这一优先级时,重组者通常面临一对矛盾:重组得以进行,必须获得新的融资来维持企业营运,并支付资产切割、结构调整、业务重组、雇员遣散等重组步骤所产生的高昂费用,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钱借给濒临破产的企业,特别是当它的资产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后,除非这个新的债权人在清偿顺序中被允许“加塞”,这一点,在传统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2019-05-14 18:42:2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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