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纺厂一年前以扩大生产为由向一投资公司借款,后棉纺厂以经营不善为由拒绝还款,投资公司方将棉纺厂告上法庭,经过一审二审确认了投资公司对棉纺厂享有借款债权,投资公司在二审判决后将对棉纺厂借款债权转让给了实业公司,并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送达棉纺厂,投资公司这种转让债权行为合法吗?实业公司该如何向棉纺厂追讨借款?

广东 - 中山 刑事处罚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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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判决载明的“债权人”仍是投资公司,且二审卷宗中未存有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投资公司述称“其是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送达棉纺厂的”,而棉纺厂未能证明其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相关证据。二审判决确认了投资公司对棉纺厂享有借款债权,此后,投资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实业公司,并书面通知了棉纺厂。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亦未加重债务人的偿债负担。综上所述,实业公司承继投资公司债权后,作为本案债权人申请再审主张债权,诉讼主体适格。

2019-04-13 11:11:1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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