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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答疑法务
地区:广东 - 中山
本案二审判决载明的“债权人”仍是投资公司,且二审卷宗中未存有该《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的原件或复印件。投资公司述称“其是在二审判决作出后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催收函》送达棉纺厂的”,而棉纺厂未能证明其向二审法院递交了该《债权转让通知书》的相关证据。二审判决确认了投资公司对棉纺厂享有借款债权,此后,投资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了实业公司,并书面通知了棉纺厂。该债权转让行为合法,亦未加重债务人的偿债负担。综上所述,实业公司承继投资公司债权后,作为本案债权人申请再审主张债权,诉讼主体适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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