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您所说的节电装置,实际上是盗窃电力的一种行为,是违法的,如果折合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话是构成盗窃罪的。您可以结合您的实际情况,详细咨询我们律师。
2019-04-06 06:1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