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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强制执行公证权的有关各方,完全有自由约定所需公证机构。实际上,在此类法律实践过程当中,各个当事人是依据其个人便利和实际需要,经过公平磋商后,共同选定双方均予以认同且具备公证资质的公证机构来办理相应的公证事务。这既充分证明了当事人的主观意愿,同时也彰显出他们对于公证服务的自主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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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部分情况下,诉讼费的偿还将遵循司法程序所确立的相关规则以及事先设定的流程标准。若原告获胜或者部分胜诉,法庭将会依据特定案件的实际情况,予以判决返还合理范围内的诉讼费用。这样做的主要目的在于保护诉讼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同时防止无谓的成本消耗,维护司法审判的公正性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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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倘若对方未能切实执行相关法定义务,那么您可以依法向法院提交申请,请求将其处以拘留。若被执行人为具备履行能力却故意抗拒生效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责任,那么法院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拘留手段。此种举措旨在进一步敦促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维护法律尊严以及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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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的强制执行案件中,通常并不涉及到当事人的孩子们。强制执行所针对的主要是被执行人自身的财产,而非其子女的财产。然而,若有证据显示子女名下的财产实际上是由被执行人通过非法手段进行了恶意转移,以期逃避法律责任,那么经过法院的严格审查和确认后,这些财产也有可能被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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