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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财产保全一事,其实质上并不涉及到诉讼时效的相关问题。财产保全,作为一种短暂且强制性的手段,其目的在于确保未来将要判定产生效力的裁判可以顺利获得执行,或者进一步避免任何可能因为司法程序而导致的财产损失。在整个诉讼期间内,如果遭遇了任何与保全有关的变动因素,申请人有责任立即提出解封请求;倘若案件已如期审理完毕并且得以执行完成,那么原来采取的保全措施也将随之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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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并非永久持续生效的制度。通常情况下,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的时间限制为两年,自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履行时间段的最后一天开始进行计算。逾期申请此类执行案件,可能会遭遇法院不予受理的困境。然而,若在上述两年的时效范围之内已提交了强制执行申请,后因种种因素导致执行程序被迫暂时终止,只需一旦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物资产,随时都可以再次提出恢复执行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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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而言,对于那些抗拒执行已经做出的确立性裁判结果并导致严重后果的被执行方,法院有权力在执行过程中的任何阶段上采取拘留手段来强制其履行义务。然而,具体的拘留期限并无明确且固定的法规规定,而是由被执行方的行为以及执行案件的实际进展情况所决定。例如,当被执行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或者拒绝申报财产状况等恶劣行为时,法院很可能会迅速地做出拘留决定以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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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撤销强制执行所带来的潜在后果,其严重程度因具体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若由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而予以撤销,那么这将有利于化解争端、妥善处理相关事务。然而,若撤销之举并无正当理由作为支持,则可能导致再次申请执行时面临更大的困难,同时也为被执行方转移资产提供了可乘之机。此外,如若已进行过部分财产的执行,在撤销之后,这无疑会对剩余款项的追讨工作带来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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