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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在特定情况下有资格对物业服务合同提出效力异议并进行法律诉讼之权利。若物业服务合同背离了维护业主合法权益这一根本原则,或者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那么单个业主乃至业主团体均有权依法发起诉讼程序。此外,只要满足一定的条件,业主委员会亦可作为独立的诉讼主体,对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提出质疑,例如当合同的签署过程未经法定程序或者存在严重违法行为时。
#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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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约诉讼所需具备的前置条件并不是所有场景皆适用的绝对规则。一般而言,若物业服务合同白纸黑字明确列明了诸如先行协商、调解之类的前提条件,那么在某种程度上无疑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同时亦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然而,倘若上述前置条件无法合规、公允地保障业主合法权益,甚至违背了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那么便有可能被视为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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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大多数情况下,签订合同时,即使只加盖了公章而并未签署签名,该合同依然是具备法律效力的。这是因为盖章与签署签名在法律角度上拥有相同的公信力和约束力,它们均能够清晰地展现出各合同方对于合同条款的认同及接受其所产生的责任义务。然而,在某些特定的情况下,可能需要根据合同的具体条款或法律中的独特规定来评估该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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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如在签署合同过程中,仅有一方进行了签字而另一方并未加盖印章的,此类合同原则上将被视为未生效状态。然而若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双方依照合约条款履行各自义务;或存在其他具有说服力的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已形成明确的合作意愿,在此种情况下,该份合同仍具备生效可能性,但需结合具体事实情况进行全面分析与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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