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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合伙企业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单位”,因此不能作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该罪名仅适用于公司、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单位财物的情况。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或管理层若侵占合伙财产,可能触犯侵占罪或挪用资金罪,但不构成职务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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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合伙人违反经济责任、造成损害、有不当行为或触犯协议规定条件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书面除名。除名通知送达后即生效,被除名人需退出。如有异议,可于三十日内申诉至司法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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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合伙企业法》允许合伙人按以下条件退出:一是满足合伙协议预设的退伙条件;二是全体合伙人同意;三是合伙人无法继续参与业务的特殊情况下;四是其他合伙人违反协议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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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涉及经营管理与关系处理中的日常任务,有四种执行模式:单一合伙人全权负责、各合伙人分别掌管、多人协作或全体合伙人联盟共同执行。所有执行方式的合伙人需为普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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