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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河口市名誉毁谤律师-任志豪律师
    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 湖北武汉
    5.0
    帮助人数:185
    #律师标签: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9-7227-5576
    更多> #律师简介:任志豪,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武汉学院法学院毕业,法学学士学位。湖北炽升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曾任湖北经视、武汉市江汉区信访局、武汉市江汉区花水街等单位值班律师,现任湖北谷城教育系统等多家行政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多次应湖北经视《经视直播》栏目之邀接受采访。2019、2020年度连续两年被评为“武汉市百佳社区法律顾问”。在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农民工维权、信访维稳、积案处理、社区调解及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方面拥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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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河口市名誉毁谤律师-李晓芸律师
    湖北瀛楚(襄阳)律师事务所 湖北省襄阳市樊城区邓城大道49号国际创新产业基地7栋6楼
    5.0

    来自83人评价

    帮助人数:98
    187-2709-1607
    更多> #律师简介:李晓芸律师毕业于湖北经济学院法学院,学士学历,曾任职于大型央企华润医药公司,具备丰富的工作阅历和法务实践经历,善于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现任职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派驻襄阳的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1年2月,在瀛和律师机构全球化品牌发展战略下,立足本土,深耕细作,已发展成为湖北知名规模大所。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致力于打造一家百年传承律所,努力成为法律服务行业楷模,客户事业终身伙伴,律师人生价值实现舞台。湖北瀛楚律师事务所依托瀛和律师机构全球化的资源平台,以及自身内部资源整合,能够为客户提供更加优质快捷的法律服务。执业领域及主要业务:婚姻家庭、民间借贷、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建筑工程等民商事案件。李晓芸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诉讼案件经验,在处理案件过程中,能抓住法律事实的争议焦点,善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从中找到解决办法。联系电话:18727091607邮箱地址:351268054@qq.com执业理念:行胜于言、质胜于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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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诽谤罪虽常致受害者轻伤,但此伤不被视为严重后果。诽谤涉及虚构事实损害他人声誉。若诽谤影响受害者健康,需具体分析。如仅轻微伤害,未致残疾或严重后遗症,或难判定为严重后果。 #损害赔偿 1003次阅读
  • 诽谤罪属刑事犯罪,公安部门在接到举报或侦测到违法行为后,有权依法对涉嫌者实施逮捕或拘留。这通常发生在已有确凿证据或特殊法定情形下。因此,诽谤罪确实可能导致警方直接拘捕,但前提是满足严格的法律要求,确保行动的合法性和必要性。 #损害赔偿 1234次阅读
  • 诽谤罪的赔偿依损失而定。名誉受损或精神受冲击者,可获精神抚慰金。赔偿额无固定标准,法院依据案情裁定。若诽谤影响受害者社会声誉,法院会考虑名誉受损、精神痛苦及生活水平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 #损害赔偿 876次阅读
  • 面对诽谤指控,应收集证据,证明被告故意散播不实信息,恶意损害您声誉。可向公安机构申诉,请求调查。证据充足可追究刑责。还可民事诉讼,要求停止侵权、恢复名誉、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损害赔偿 1350次阅读
  • 对于因体格或心智原因无法适应监狱环境的罪犯,监外执行是一种合适的处遇方式。如涉嫌诬告造谣的嫌犯,若因健康问题不宜长期监禁且满足相关条件,理论上可申请监外执行。但实际操作中,是否适用监外执行需根据案件具体情节和司法机构的专业判断来决定。 #损害赔偿 925次阅读
  • 诽谤罪是对公民人格权的严重侵犯,根据我国《刑法》,损害他人名誉的恶劣行为将受法律制裁。但在界定和处罚时,需权衡言论自由和公众利益等复杂因素。因此,我们会审慎处理,采取恰当措施,确保法律公正与合理。诽谤之害,不可小觑,必须依法严惩。 #损害赔偿 943次阅读
  • 诽谤罪是故意捏造并传播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和信誉的严重违法行为。依据《刑法》第246条,包括捏造、散布虚假信息,侵犯名誉权,情节恶劣。形式多样,如不负责任的言论、网络虚假信息、书面恶意攻击等。若造成严重负面影响,则可能构成诽谤罪。 #损害赔偿 1485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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