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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莱阳市毒品辩护律师-李时超律师
    山东贞济律师事务所 莱阳市五龙南路316号
    5.0
    帮助人数:301
    #律师标签: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
    155-6388-2527
    更多> #律师简介:李时超律师团队拥有多名执业多年的专职律师,分为的民事团队与刑事团队。民事团队专注于劳动争议、离婚纠纷、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交通事故与其他侵权纠纷等领域。刑事团队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对诈骗罪、危险驾驶罪、寻衅滋事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妨碍公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黑恶势力犯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等有深入的理论研究,熟知公、检、法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流程和办案思路,在律师会见、取保候审、不予批捕、不予起诉、认罪认罚、法庭辩护等刑事辩护各个环节均具有丰富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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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明确规定,凡年满七十五周岁者蓄意犯罪的,可适度给予从轻乃至减轻惩罚的宽大处理;而对于过失犯罪行为,同样应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这就意味着,若有个体在年满七十五周岁后实施了故意贩卖毒品的严重犯罪行为,法律将允许对其进行适当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若该人系因过失而触犯法律,则需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宽大处理。 #刑事辩护 1385次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无论毒品数量多少,涉及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均构成犯罪,须负刑事责任。同时,第十七条规定,75周岁以上的犯罪嫌疑人故意犯罪的,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亦然。因此,高龄犯罪嫌疑人贩毒可能面临较轻的刑罚。总之,贩毒行为必受法律制裁,高龄犯罪者的刑责可根据具体情况减轻。 #刑事辩护 1302次阅读
  •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明确规定,凡年龄超过七十五周岁者,若其在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可按照法律要求酌情予以从轻或减轻惩罚;至于那些由于过失行为而构成犯罪的情况,也应依法参照上项标准给予从轻或减轻处罚。因此,对于年龄达到七十五周岁并触犯贩卖毒品罪行的人士,法律将依照上述原则对其进行相应的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 1107次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毒品犯罪不论数量大小均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成年罪犯的处罚,需参照刑法第十七条之一,考虑其特殊情况可能从宽或减轻处罚。具体判决将综合考虑未成年人年龄、犯罪情节等因素。例如,14岁未成年人涉嫌贩毒,法院可能因年龄因素从宽处理,但最终判决取决于案件具体情况和法律规定。 #刑事辩护 818次阅读
  •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款的明确规定,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最低标准为年满七十五岁以上者。因此,对于贩卖毒品的罪行,其刑罚的最低限度应当设定在年龄达到七十五岁及以上的人群中。如若这部分已经达到了年龄限制的人员蓄意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那么将可依法予以适度从轻或减轻相应的法律制裁;然而,倘若他们的行为属于过失所致,仍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从轻或减轻处罚。 #刑事辩护 1200次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包括非法获取公私财产的行为,如盗取大量财物或多次盗窃等。尽管该法条未明确提及盗窃毒品,但基于刑法原理,盗窃毒品可视为盗窃罪的一种。然而,毒品因其特殊性和危险性,是否构成盗窃罪需综合考量毒品数量、价值、社会危害及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未达标,可能不构成盗窃罪。因此,理论与实践相结合,需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进行判断。 #刑事辩护 890次阅读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已满七十五周岁之人若有故意犯罪行为,在量刑方面可以获得从轻或减轻的处理。若是因疏忽大意导致的犯罪行为,则应对其从轻或减轻处以惩罚。换言之,倘若某位年满七十五岁的个体蓄意从事毒品贩卖违法活动,法律将依照这一条款给予其适度的从轻或减轻处罚。然而,如该行为认定为过失犯罪,同样应依据此条款对其进行从轻或减轻的处罚。 #刑事辩护 1128次阅读
  • 少刑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若按照最初的量刑,本案被告人最终将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经律师辩护后,其仅涉嫌敲诈勒索罪,刑期大大缩减。 详细案情>

  • 无罪释放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无罪释放
    我的价值:在检察院阶段阅卷后,建议被告人不认罪认罚,因律师认为本案并非属于刑事案件的范畴,若被告人在检察院阶段便认罪认罚,那么在审判阶段中,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成功的概率极低。 详细案情>

  • 少刑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少刑
    我的价值:根据《关于办理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相关规定,组织卖淫罪中,若嫌疑人非法获利人民币五万元以上,则属于《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此情况下,应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中,开发区检察院起诉书中列明被告人王某的非法获利为五万八千余元,按照律师辩护意见,应予扣除张某与秋某的犯罪收益,此情况下,被告人王某的犯罪收益远低于五万元,不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律师帮助下,即便嫌疑人不认罪认罚,其最终刑期最少减少一半。 详细案情>

  • 无罪释放
    代理方:被告人 结果: 无罪释放
    我的价值:律师在侦查阶段收取案件后,经多次沟通,认为本案可能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便建议林某暂时不要认罪认罚,待律师可以阅卷后,再决定是否认罪认罚。后,经阅卷,律师认为本案对于赃款下落问题并未查明,未查明的情况下,便无法认定林某罪名,案件关键性证据存在明显缺失。 详细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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