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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金湖县名誉毁谤律师-张居宽律师
    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淮安市健康东路35号中鑫上城D1605—1606号
    5.0
    帮助人数:116
    #律师标签: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
    134-0182-0122
    更多> #律师简介:张居宽律师,江苏楚珺律师事务所主任,团队负责人,男,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毕业,中共党员,省律协海商委员会委员,市律协金融委委员,淮阴区法学会咨询专家,荣获省、市、区多种荣誉。张居宽律师团队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擅长民商法(含合同法、公司法、房地产法、婚姻家庭、劳动争议等)、刑事辩护与非诉讼业务。秉承“不战而屈人之兵、先胜后战、一战而定”的办案理念,近年来,该团队辩护成功的案例包括羁押表现审查、取保候审,缓刑,免于起诉、不起诉等多起刑案。也曾代理多起争议标的额大,法律关系复杂、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民商事诉讼案件。疑难执行案件也是该团队的重要代理项目,并成功执行到位或解除查封措施,限高、失信等。十几年的执业经历,造就了张律师扎实的理论功底、求实的工作作风。其周到的服务意识,使张居宽律师在当事人中间形成了良好的口碑,其工作业绩连年突出。目前,张律师在房地产、建筑、电线电缆、仪表业等行业领域,担任多家大型国有企业及著名民营企业的法律顾问。由于工作时间繁忙,经常出庭、来往看守所等办案机关,可能无法时刻关注网上回复您的问题,如果问题紧急建议直接拨打电话13401820122,希望给您满意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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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诬告陷害罪系指蓄意编造虚假的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构或相关部门进行揭露举报,企图通过这种手段使他人承受刑事处罚,情节严重者将承担相应责任。在涉及公职人员的情况下,针对其遭受诬告陷害的情况,相关处理原则及措施与普通民众并无二致,皆应依据法律法规接受法律的严肃惩处。诬告陷害行为不仅对被害人的名誉权构成侵害,同时也对社会公共秩序以及司法公正造成了严重干扰。 #损害赔偿 1341次阅读
  • 法律对诽谤行为的次数并未做出明确限定,其定罪量刑关键在于犯罪行为是否对社会产生恶劣影响或给个人名誉带来实质性损害。值得注意的是,纵使诽谤行为发生频率较高且性质恶劣,或是导致受害者精神受到创伤,乃至社会公共秩序陷入紊乱,都有可能被认定为诽谤罪。然而,诽谤罪一般需要由受害者亲自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但在特殊情形之下,公安机关亦有权介入并进行深入调查。 #损害赔偿 806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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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在我国法律体系当中,诽谤罪在特定条件下,既可作为公民权利保护的自诉案件,又可能转化为由国家司法机关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进行追诉的公诉案件,具体情况需根据相关案例而定。通常而言,若受害人决定自行提起诉讼,诽谤罪便属于自诉范畴;然而,倘若诽谤行为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了严重混乱和影响,公安机关有权依法立案展开侦查,直至该案转变为公众瞩目的公诉罪行。 #损害赔偿 1152次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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