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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取保候审期间期满之际,执行机关必须在期满之日起十五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决定机关。而至于决定机关,它将会根据实际情况来做出是否解除取保候审或是改变强制性措施的决定。若此案尚未完结,可能会采取其他的强制措施,例如监视居住。若是案件的调查已告结束,经确认犯罪嫌疑人不应再被追究刑事责任时,则应立即解除取保候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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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正常情况下,对犯人判处三年有期徒刑是无法采用取保候审的强制手段办理。因为,取保候审此种做法主要应用于涉嫌犯罪的相关人员在参与刑事诉讼程序环节的处理;然而,若已经判定对其判处了三年的刑期,这便证明此人已经经过了公开审理,并有了明确的罪名与对应的惩罚方式。一旦判决正式宣告且生效后,取保候审的措施便已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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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情节严重者,公安机关有权利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总额中的部分或全部,并依据具体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措施:要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交书面反省及悔过书;重发保证金或推荐新的担保人;执行监视居住权等;对违法违规行为较严重者进行收押处理,同时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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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和被指控者,以及其法律上的代表人、直系亲属或辩护律师,拥有向司法部门提出取保候审申请的权利。当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接收到此类取保候审申请后,应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三日内做出最终决策。倘若无法同意调整强制性限制措施,则必须及时通知相关申请人,并详细阐述未能支持此申请的正式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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