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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宠物行为侵害他人时,饲养者或管理者应承担责任。但若损害由受害方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饲养者或管理者可被免除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或仅承担较轻比例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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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非法强征员工捐款,侵犯个人财物处理权和财产权益,违反公平自愿原则。慈善活动应坚持自愿原则,避免摊派,保障公共秩序、企业运营和个人生活不受干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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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流浪犬攻击时,法律责任归属需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直接饲养者负责赔偿,无原饲养者则由当前实际管理方(如物业)或频繁投喂并形成管理关系的个人或群体负责。物业未尽安全保障义务需担责,个人若与犬只构成管理关系,需按民法典全责赔偿,以解决攻击引发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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饭店对客房内客户伤害负责,基于安全保障义务。地面湿滑等饭店过失导致的跌伤,饭店需承担主要责任。但如客户自身疏忽(如未注意湿滑),饭店责任将相应减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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