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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商标侵权人并不知晓其所售卖之物构成了对他人注册商标的侵犯,且能够提交充足证据以证明该商品乃其通过合规途径获得并且明确指出了供应来源,则无需对因此而产生的经济损失或负面影响负责赔偿义务。举例来说,若销售商能提供完整的进货渠道以及相关的税务发票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作为佐证,便可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其赔偿责任。然而,即便如此,侵权行为的终止仍然是必要的,否则可能会面临更为严重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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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行为通常需满足以下多个必要条件方可被确认为违法行为:首先,存在未经商标注册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在同一种类别或相似类别商品上使用与已注册商标相同或高度近似商标的行为;其次,涉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再次,涉及伪造、抑或是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以及销售此类伪造或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最后,设有替换其原注册商标,且将替换后的商标商品重新投放市场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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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注册商标罪隶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类别之一,其严重侵犯了商标权拥有者的合法权益,导致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受到干扰。举例来说,部分不法分子未经商标权所有者的同意,擅自于同类商品上使用与他们所持有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从而谋取不当利益。这类行径不仅损害了商标权所有者的商业声誉,同时也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构成了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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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立案标准主要受制于侵权行为的本质特性及所产生之影响程度。从普遍理解上讲,若侵权行为较为显眼,例如在未获授权的情况下擅自批量生产或使用乃至销售专利发明,抑或是该等侵权行为导致专利权人格外承受巨大经济损失时,往往会引发诉讼程序的启动。然而,具体的立案标准仍需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与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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