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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山县暴力犯罪辩护律师-周国平律师
    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 衢州市柯城区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1号楼403室
    5.0

    来自21人评价

    帮助人数:74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0-6700-5943
    更多> #律师简介: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衢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担任江山市政协委员、江山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衢州仲裁委仲裁员、民建江山市第二支部主委、浙江民建法律服务团副团长等社会职务。先后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山支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深耕江山法律市场多年,与江山法院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特别与江山法院专职审理合同纠纷的民二庭杨丽斯庭长等联合开展助企服务,共同到企业开展普法培训等活动。办理的重大案件(部分)1、某国有企业员工被指控串通招投标罪(涉黑涉恶案件),经辩护,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2、陆某某组织卖淫一案,经过辩护,作为股东的陆某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10年);3、张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一案,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金额为50多万,经辩护,法院最终认定金额为7万元。4、廖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公民信息数量达100余万条,经辩护,判处缓刑。5、张某某诉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近600万元,接受毛某某委托后,经律师代理,法院最终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6、系统性为某企业追缴货款,合计到位资金有2000万元。7、协助当事人(某房开企业老板)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化解经营困境,企业得到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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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山县暴力犯罪辩护律师-周国平律师
    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 衢州市柯城区芹江东路288号衢时代1号楼403室
    5.0

    来自21人评价

    帮助人数:74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50-6700-5943
    更多> #律师简介:北京盈科(衢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管委会副主任,衢州市律师协会第七届理事。担任江山市政协委员、江山市人民法院特邀调解员、江山市人民检察院听证员、衢州仲裁委仲裁员、民建江山市第二支部主委、浙江民建法律服务团副团长等社会职务。先后为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政府、衢州市柯城区航埠镇人民政府、江山欧派门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达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银行江山支行、中国人民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山支公司等提供法律服务。深耕江山法律市场多年,与江山法院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特别与江山法院专职审理合同纠纷的民二庭杨丽斯庭长等联合开展助企服务,共同到企业开展普法培训等活动。办理的重大案件(部分)1、某国有企业员工被指控串通招投标罪(涉黑涉恶案件),经辩护,检察院作不起诉决定。2、陆某某组织卖淫一案,经过辩护,作为股东的陆某某被认定为从犯,判处五年有期徒刑(法定刑10年);3、张某某涉嫌电信网络诈骗一案,公安起诉意见书认定的金额为50多万,经辩护,法院最终认定金额为7万元。4、廖某某侵害公民个人信息案件,涉案公民信息数量达100余万条,经辩护,判处缓刑。5、张某某诉毛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标的额近600万元,接受毛某某委托后,经律师代理,法院最终驳回张某某的诉讼请求。6、系统性为某企业追缴货款,合计到位资金有2000万元。7、协助当事人(某房开企业老板)处理民间借贷纠纷,化解经营困境,企业得到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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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常山县暴力犯罪辩护律师-余艳芬律师
    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九华北大道327号二楼
    5.0
    帮助人数:27
    #律师标签:有团队,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138-1900-1811
    更多> #律师简介:余艳芬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法学院,从事法律工作十余年,现为浙江嘉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办理了数百起民事、刑事、行政诉讼案件,积累了较为全面的诉讼实务经验。尤其对离婚纠纷、刑事辩护、交通事故、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工伤赔偿等法律法规有深入的理解和掌握,成功地办理了大量疑难案件,是广受客户青睐的衢州离婚律师,衢州刑事律师,衢州交通事故律师。余艳芬律师一直潜心专注于民商刑等领域,并受邀在知名媒体发表专业文章,硕果累累,凭借丰富的办案经验和系统深厚的法律学养,为当事人、顾问单位挽回大量经济财产损失。“推诚守贞,行谦笃实”,余艳芬律师恪守“为权利而斗争”的法律信仰,以争取当事人权益最大化为毕生之追求。部分经典案列:1、毛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贩卖毒品三次,建议量刑在3年以上,辩护人认为其中一次贩卖毒品证据不充分,经辩护,法院认可了辩护人的意见认定贩卖毒品为两次,量刑为1年10个月。2、王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建议量刑为10年以上,经辩护认为公诉机关对本案的定性问题,应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辩护意见被采纳,最终王某量刑为4年8个月。3、王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经辩护认为受害人自身存在严重过错,故对王某适用缓刑。4、陈某涉嫌电信诈骗罪,认定数额巨大,经辩护侦查机关最终以证据不充分撤案处理。5、张某因工作与同事发生冲突被砸,经抢救无效死亡,因单位未在一个月内为其申报工伤,故某社保局拒绝赔付工亡赔偿金。经代理人通过一系列的民事及行政诉讼,最终某社保局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了相应的工亡赔偿金。6、陈某酒驾单方事故造成护栏损毁,保险公司拒绝按保险合同赔偿,经代理人起诉,最终保险公司赔偿了相应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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