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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补交如何计算

更新时间: 2020-07-30 16:3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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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执行期限的规定有多久

    盛新银律师

    六个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执行担保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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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39″

    银行卡怎么改开户行

    盛新银律师

    如果是银行卡的开户行的话是更改不了的。开户行就是你办理银行卡的,银行的哪个支行或分行就是你的开户行。如果你需要更改开户行的话就只能重新到你想要的哪个开户行重新办理一张银行卡就可以了。

    根据我国《银行账户管理办法》,银行账户一般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企业可以通过该账户办理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

    四、专用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对特定用途的资金,由存款人向工行出具相应证明即可开立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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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50″

    离婚案件立案后下个程序是什么

    盛新银律师

    离婚案件属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立案后,就需要答辩、提交证据、证据交换,然后等待法院的审判。刑事案件立案后就还有诸多程序。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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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补缴金额的算法是补缴时的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应补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再除以应补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商然后再乘以缴费比例和补缴系数,其中缴费比例按照现行企业缴费比例执行,即百分之三十,单位是百分之二十二,个人是百分之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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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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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面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的时候,我们就需要运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您的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了解的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希望能够对您遇到关于养老保险怎样计算问题带来帮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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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保险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保险费计入什么会计科目知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管理费用包括:
    1、公司经费
    总部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差旅费、办公费、董事会会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及其他公司经费;
    2、劳动保险费
    指离退休职工的退休金、价格补贴、医药费(包括离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基金)、异地安家费、职工退职金、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按规定支付给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以及实行社会统筹基金;待业保险费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的待业保险基金;
    3、董事会会费
    是指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及其成员为执行职能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差旅费、会议费等。
    4、其它费用
    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直接有关的业务招待费,纳税人能提供真实有效凭证或资料,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
    因此企业为职工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部分应计入管理费用会计科目。

  • 车险计算题,怎么计算交强险赔付多少

    您好,关于车险计算题,怎么计算交强险赔付多少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基本计算公式保险人在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医疗费用、财产损失分别计算赔偿:
    1.总赔款=各分项损失赔款=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医疗费用赔款+财产损失赔款
    2.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3.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超过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注:“受害人”为被保险机动车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下同。
    (二)当保险事故涉及多个受害人时
    1.基本计算公式中的相应项目表示为:各分项损失赔款=∑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即:死亡伤残费用赔款=∑各受害人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承担金额医疗费用赔款=∑各受害人医疗费用核定承担金额财产损失赔款=∑各受害人财产损失核定承担金额
    2.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分项损失赔款等于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
    3.各受害人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之和超过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相应分项赔偿限额的,各受害人在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内应得到的赔偿为:被保险机动车交强险对某一受害人分项损失的赔偿金额=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事故中某一受害人的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各受害人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
    (三)当保险事故涉及多辆肇事机动车时
    1.各被保险机动车的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交强险各分项赔偿限额内,对受害人的分项损失计算赔偿。
    2.各方机动车按其适用的交强险分项赔偿限额占总分项赔偿限额的比例,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分摊。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该分项损失金额×[适用的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各致害方交强险该分项赔偿限额)]注:
    ①肇事机动车中的无责任车辆,不参与对其他无责车辆和车外财产损失的赔偿计算,仅参与对有责方车辆损失或车外人员伤亡损失的赔偿计算。
    ②无责方车辆对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有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一方全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为全责方车辆损失,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多方有责,一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多方有责,多方无责的,无责方对各有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以各无责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之和为限,在各有责方车辆之间平均分配。
    ③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④对于相关部门最终未进行责任认定的事故,统一适用有责任限额计算。
    3.肇事机动车均有责任且适用同一限额的,简化为各方机动车对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进行平均分摊:
    (1)对于受害人的机动车、机动车上人员、机动车上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1)
    (2)对于受害人的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上人员、行人、机动车外财产损失:某分项核定损失承担金额=受害人的该分项损失金额÷N注:
    ①N为事故中所有肇事机动车的辆数。
    ②肇事机动车中应投保而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视同投保机动车参与计算。
    4.初次计算后,如果有致害方交强险限额未赔足,同时有受害方损失没有得到充分补偿,则对受害方的损失在交强险剩余限额内再次进行分配,在交强险限额内补足。对于待分配的各项损失合计没有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按分配结果赔付各方;超过剩余赔偿限额的,则按每项分配金额占各项分配金额总和的比例乘以剩余赔偿限额分摊;直至受损各方均得到足额赔偿或应赔付方交强险无剩余限额。
    (四)受害人财产损失需要施救的,财产损失赔款与施救费累计不超过财产损失赔偿限额。
    (五)主车和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主车与挂车的交强险保险人分别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若交通管理部门未确定主车、挂车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主车、挂车的保险人对各受害人的各分项损失平均分摊,并在对应的分项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主车与挂车由不同被保险人投保的,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按互为三者的原则处理。
    (六)被保险机动车投保一份以上交强险的,保险期间起期在前的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起期在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七)对被保险人依照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在其他赔偿项目足额赔偿后,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
    (八)死亡伤残费用和医疗费用的核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公安部颁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以及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基本医疗标准核定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

  • 盗抢险如何计算,盗抢险赔款怎么计算


    一、车上责任险的赔款如何计算
    1、车上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车损险及第三者责任险后,若附加投保车上(人员、货物)责任险,则保险人负以下赔偿责任:

    1)保险车辆因发生车辆损失险规定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致使车上人员伤亡或货物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对上述人员伤亡或货物损毁进行抢救、施救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3)已投保汽车盗抢险的被保险人,在本车被劫时车上人员伤亡。
    2、车上责任险的赔款计算方法:被保险人凡发生车上责任险范围内的各项损失,保险人按责任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过程所应承担的责任,扣减相应比例免赔率进行赔付款计算。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人员伤亡:车上人员伤亡按人分别计算,每辆车给付的人数以不超过保险车辆的额定座位(包括司机)为限。如实际载客人数超过额定座位时,以额定座位数与实际载客数的比例付给。
    ①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受伤人员医疗费、抢救费超过限额时(含车上人员死亡):赔付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受伤人员医疗费、抢救费低于限额时:赔付款=实际费用×(1-免赔率)。按人分别计算后的合计数,即是保险人应支付被保险人的赔款数。(
    2)车上货物损失:
    ①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含施救费)超过限额时:赔付款=赔偿限额×(1-免赔率)。
    ②当被保险人应承担的车上货物损失(含施救费)低于限额时:赔付款=实际损失费用×(1-免赔率)。
    二、盗抢险的赔款如何计算附加盗抢险的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被盗窃或被抢劫,若满60天后仍未找到,保险人在取得车辆权益转让书后,按车辆保险金额或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计算赔偿,并扣除相应的免赔率。(
    1)当车辆保险金额高于或等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付款=实际价值×(1-免赔率)。(
    2)当车辆保险金额低于车辆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时:赔付款=保险金额×(1-免赔率)。被盗抢车辆在60天内找回,但车辆遭受部分损失(碰撞、车上装备丢失以及其他机械方面的损坏),保险人比照车辆损失险赔付款计算方法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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