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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定驳回起诉的法律依据

更新时间: 2021-04-09 10:14:38
律师语音内容:

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裁定驳回起诉的情形: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

9、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

10、双方当事人之间有仲裁协议、约定仲裁的,应向原告告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仍不撤诉的;

11、未经劳动仲裁的劳动争议案件或虽经劳动仲裁但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12、二审程序审理中认为依法不应由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

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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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原告自身缺乏诉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原告不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3、没有明确的被告。
    4、无具体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5、不属人民法院主管工作的范围。
    6、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其按申诉处理后当事人拒绝的,予以驳回起诉。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法律规定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或经一定期限后再起诉的案件除外。
    7、按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在一定期限内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4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受理后发现属于此种情况即予驳回起诉。
    8、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又起诉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7项的规定,应不予受理。如果已经受理,经审查发现即予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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