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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是否公开审判

更新时间: 2021-04-08 09:3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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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语音内容:

刑事案件实行公开审判制度,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应当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在开庭审判前,应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的时间和地点,以便群众参加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审判的有关情况。在开庭审判时,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允许群众参加旁听和新闻记者采访、报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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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企业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出,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个企业只能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开户时必须要有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

    二、一般存款账户

    该账户是企业在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银行借款转存,与基本存款账户的存款人不在同一地点的附属非独立核算单位开立的账户。

    该账户可以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办理现金支取。

    三、临时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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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专用存款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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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玉平律师

浙江鑫目律师事务所

侯玉平律师,擅长刑事辩护、人身损害赔偿、劳动仲裁、婚姻继承、合同等传统业务,兰州大学汉语言文学专业、法律专业本科毕业。从事教师工作多年,1998年取得律师资格后执业,执业经历近二十年,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具有丰富的办案经验和技巧。曾任律师协会理事多年,多次被评为优秀律师,2011年入选司法部优秀律师人才库,2013年被司法部评为全国法律援助优秀服务标兵,执业经验丰富,办案技巧娴熟,值得当事人信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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